世界报道:办“小案” 暖民心 陕西省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为民办实事
人民网西安1月13日电(记者吴超)1月13日上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2年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办‘小案’ 暖民心”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
(相关资料图)
发布会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葛迪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办‘小案’ 暖民心”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并对今后持续巩固推进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彤主持新闻发布会。
2022年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民事检察“办‘小案’ 暖民心”专项活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专项活动要求,重点办理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依托办案积极促进相关领域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全面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2年底,陕西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相关民事检察案件1294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101件,提出审判程序违法和执行活动违法检察建议139件,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0件,决定支持起诉652件,开展司法救助39件,组织公开听证117件,促成检察和解166件。
2022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网络、广播、报刊、“两微一端”等多种媒体,加强民事检察职能宣传力度,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主渠道功能,全面接受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强化内部协调配合,民事检察部门与控申、未检等部门,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同时,各级检察机关主动牵头与民政、劳动监察、妇联、残联等相关行政部门、团体共同建立关于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维权的工作协作机制,实现案件及时发现、快速移送、全程协作,畅通群众司法救济渠道。
2022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强化一体办案、融合履职,对一些涉案人数较多、跨行政区划等案件,上级院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调动辖区内外检察办案力量,联动协同办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紧扣民生保障、矛盾化解工作重点,加强精准监督,全面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对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维权能力偏弱的特殊群体,依法主动帮助、支持起诉,开通维权“绿色通道”。提高侵权、劳动争议、合同等纠纷案件办案效率,加大检察和解力度,促进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加大对涉及群众基本生活、居住、就业、子女教育等生效裁判和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办理,及时全面维护涉诉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联系相关部门组织针对涉案特殊困难群众和经营困难企业进行案后联帮,解决人民群众现实正当利益诉求,彰显检察机关“解民困、纾民忧、暖民心”的司法温情。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依法能动履职理念,主动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发现案件背后审判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存在的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改进工作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相关职能部门尽主责、补缺位,从源头上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治理合力。在办案的基础上,对接信访、法院、司法行政、人社等部门,建立关于困难群体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商、案件协查等长效协作机制。目前,全省11个市、分院均与相关部门、团体会签形成了关于保护困难群体、开展民事支持起诉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实现了地区“全覆盖”。
发布会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彭艳妮发布了7件典型案例。“7件案件涉及劳动报酬、退休养老、村民待遇、人身损害赔偿、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等。多数案件标的较小,但有的对于群众生活、企业经营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坚持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并重,通过全面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彭艳妮说。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下一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牢记为民初心,守民心、护民利,不断巩固、拓展“办‘小案’ 暖民心”专项活动工作成果,依法能动履职,砥砺担当作为,为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葛迪说。
附:陕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办‘小案’暖民心”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成等135人与某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某建设公司在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雇用当地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劳务。参与劳务的,以留守老人、妇女居多,且部分为脱贫户。因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部分务工人员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主动调查,逐户查清了务工人数、人员姓名及劳动报酬金额。在支持起诉过程中,组织召开听证会,促成双方和解,督促某建设公司即时向135名村民支付了欠薪6万余元,发挥了检察机关保障农村困难群体权益、服务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案例二:叶某娟与周某军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叶某娟,女,系三级精神残疾,多次遭受家庭暴力,无法、不敢提起离婚诉讼。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叶某娟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保障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婚姻自主权。同时,开展司法救助和心理疏导,对受家暴妇女恢复心理健康,克服生活困难起到了全程帮扶作用。
案例三:允某芹与某保险公司、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允某芹系83岁老人,因交通事故右手骨折,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已去世,家庭经济困难。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支持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经与人民法院共同释法说理,双方调解结案。某保险公司支付允某芹各项赔偿费用,并即时履行。检察机关运用支持起诉+公开听证+司法救助+促成调解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帮助、支持被侵权老人走出生活困境。
案例四:王某东申请执行监督案。王某东与某村采油厂劳动争议纠纷判决已生效。判决某村采油厂从2016年1月起按
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王某东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7月,某村采油厂停发王某东伤残津贴。王某东向延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被驳回后,向延长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经检察监督,延长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受理了王某东执行申请。
因与某村采油厂就办理退休手续一事存在较大分歧,王某东于2016年7月达到退休年龄但直至2022年1月未能办理退休手续,生效判决中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无法执行。为推动案件继续执行,帮助解决王某东工伤待遇以及养老问题,延长县检察院协调双方当事人、人社部门座谈协商,组织案件公开听证、释法说理。2022年7月,王某东搁置6年的退休手续完成审批。经与人民法院沟通,
王某东伤残津贴执行至2022年1月份,2022年2月至7月退休工资按每月1523.4元予以执行。王某东工伤待遇以及养老问题均得以解决。同时,延长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促进民事检察与劳动保障有效衔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障。
案例五:吴某亮与邓某芹离婚纠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吴某亮与邓某芹于2008年3月调解离婚。2022年初,吴某亮再婚,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因离婚调解书所载姓名与其原结婚证姓名不符,无法登记。吴某亮向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审判程序监督。淳化县检察院查明了当事人正确身份信息,针对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缺失,未依法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调解书中当事人姓名错误等程序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淳化县法院采纳后作出补正裁定,对原调解书错误进行补正。吴某亮得以顺利登记结婚。本案虽是一个微小程序疏漏,但当事人没有直接司法救济途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检察监督弥补了救济途径不足的问题,避免了程序空转,一次性地解决了申请人的实际困难。
案例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类案监督案。2022年榆林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近三年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办理和法院审理情况检索分析,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认为人民法院以属村民自治范畴为由,不予受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违反了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此类案件依法立案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权及其民事权益。榆林市中级法院书面回复,该院出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类案裁判指导意见,对此类案件依法受理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案件立案、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多措并举化解矛盾,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榆林市检察院通过类案监督,推动榆林市中级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加以重视解决,并出台类案裁判指导意见,是检法两院共同促升市域治理法治化水平,维护地区社会稳定的一次积极尝试。
案例七: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系列抗诉案。陈某民分别向林某智、李某借款。借款未按期偿还,陈某民以某楼盘实际开发人身份分别与林某智、李某约定以房抵债,林某智、李某占据某房地产公司名下该楼盘内房屋三套。某房地产公司诉请排除妨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公司系案涉房屋名义开发人,非所有权人,不享有排除妨害权利为由,二审、再审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再审及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由林某智、李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腾交房屋的判项。检察机关抗诉纠正了错误生效判决,帮助企业排除了他人对其财产的非法侵占,发挥了民事检察产权保护作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不能依据其与债务人的约定非法侵害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案件的办理,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依法理性维权,也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