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里帮忙】楼下绿化改设充电点,杏林苑物业:合理规划有公示
“外出半个月回家后发现,楼下门口一大片绿植被铲平,小区花园健身器材被挖,打电话问铜川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才知要在每栋楼下安装电动车充电桩。”铜川新区杏林苑小区业主阴先生反映,小区没有电动车充电桩和停车棚,给电动车充个电还要去隔壁印象2008,要么就在各自单位完成充电,理解小区建设充电桩车棚,但“贸然”铲掉绿化是否合理?
物业挖绿植建电动车充电桩、车棚
(资料图片)
1月3日,记者来到杏林苑小区实地探访了解业主反映的情况。刚一进东门,门口的消防通道两边一个挨一个停满电动车,中间一个通道供业主进出,原本的消防通道彻底被完全占用。继续往小区内行走,杏林苑小区10号楼下、楼前随意摆放了大量电动车,单元门进出口仅留出供一人进出的过道,画面混乱拥挤。业主任先生告诉记者,每天早晚上下班、上下学高峰期,大家都急急忙忙赶着出门,楼下电动车横七竖八地摆放着,出个门还要绕好几个S弯,自己也因此备受困扰,常常上班迟到。
“现在小区内电动车越来越多,小区楼前、消防通道各类电动车随意停放,给大家的出行带来极大不便。对于小区安装充电桩我们也特别支持,可物业选定的这些地方也太不合理了。”业主阴先生指着7号楼下已被铲平的空地告诉记者,自己出门半个月,物业就把门口绿植给挖了,现在就准备利用这片空地安装充电桩,这片位置紧挨着住宅楼,旁边还有燃气管道,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说着,阴先生又指向7号楼前的花园告诉记者,杏林苑小区本来就不大,公共区域既少又小,现在再占据一半花园安装充电桩,可供老人、小孩休闲、健身、娱乐的场地就更没有了,加之花园内接有电源,有安全意识的家长也不愿孩子在此处玩耍。“离此处不远的8号楼下,空出几十米,只是规划了一个装修垃圾投放区,没有进行合理有价值的利用。规划安装一个大型的电动车充电棚,小区内所有的电动车完全放得下,而且也很好管理,单元楼门口也不至于因电动车随意停放那么乱。”阴先生表示,自己此前并未见到、收到有关改造的通知,质疑物业此般是否合理。
物业:已与住建物业科、消防等部门沟通
带着业主的困扰记者来到物业,铜川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杜先生说:“2013年杏林苑小区开始施工建设,2019年交房,最早设计规划未涉及考虑到电动车充电停放问题。面对小区内电动车日益增多的现象,3年前就开始向开放商反映,开发商表示小区整体施工工序已完成。后又向物业公司领导反映,计划在2022年完成电动车充电桩项目建设,并于7月25日张贴公告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及建议。”
随后,杜经理向记者提供当时张贴的公告,公告发布时间显示为7月25日,其中写到:由物业企业投入资金对小区地面电动车停放与充电点进行增设建立,物业中心对上述事宜现予以公示告知。同时征求大家的意见及良好的建议。5日内如业主有疑议可到物业中心进行反馈,逾期物业中心如未接到意见反馈将视为业主同意。会进行施工改造。
“经物业公司领导与住建部门物业科、消防等部门多次沟通后,决定规划设计7处电动车充电桩位置,年前计划完成4个点的施工,剩余3处计划年后完成建设。”杜经理表示,考虑到小区实际情况,所有电动车充电桩位置设计的前提都是以人为本,方便业主就近充电停车,提高充电桩的利用率。“小区南边一侧设有报警器易引发声响,要考虑一楼住户的居住环境,也要考虑到设计美观、不影响消防通道等。”
律师:改变小区公共绿地的性质,要经过“双过半”同意
对于此类情况,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给出法律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的规定,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想改变小区公共绿地用途要征得业主同意。此外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地貌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规定,居住区绿地也属于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因此,将“居住区”绿地纳入了城市绿化规划和管理的范围。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想把小区公共绿地变更为充电用地使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共同行使共有权利。如何行使?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要经过“双过半”同意,才可以改变小区公共绿地的性质;二、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占用小区绿地,应先征求业主同意,保障业主知情权、决定权,同时这一程序,也会强化业主履行维护小区秩序和环境义务的意识。否则,好事办成坏事。
华商报记者 袁小锋 编辑 周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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