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8月1日执行

4月8日,记者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新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

调整后,我省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残疾一级抚恤金每年103300元(原93910元)、残疾二级抚恤金每年91450元(原83140元)、残疾三级抚恤金每年79600元(原72360元)、残疾四级抚恤金每年62670元(原56970元)、残疾五级抚恤金每年47410元(原43100元)、残疾六级抚恤金每年40080元(原36440元)、残疾七级抚恤金每年28820元(原26200元)、残疾八级抚恤金每年18610元(原16920元)、残疾九级抚恤金每年13560元(原12330元)、残疾十级抚恤金每年10140元(原9220元)。(记者孟珂通讯员独萍)

关键词: 陕西事业单位 原工伤残人员 残疾抚恤金标准 残疾二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