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今年共安排立法项目46项 年内力争完成项目共24项
5月12日上午,北京市司法局通报了《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北京市今年共安排立法项目46项,其中年内力争完成项目共24项,包括接诉即办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等14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10项政府规章;适时提出项目共22项,包括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11项、政府规章11项。
市司法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郭卫介绍说,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有三个特点,一是立法任务爆发式增长,数量多,分量重,难度大。接诉即办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等一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且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要法规草案和规章纳入计划。二是重点关注“小切口”立法。在地方事权范围内,有针对性地精准施策,通过制定实施性的规则解决好法治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努力实现制度措施能用、管用、好用。三是今年在通过政府立法解决新问题的同时,更加关注修法解决旧法的不适应问题。
今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四个中心”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超大城市治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46项立法项目主要涉及5个方面,一是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拟完成社会信用条例、种子条例草案、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完成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标准化办法的制定等。
二是提升公共卫生水平方面,拟完成献血条例草案、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等。
三是建设和谐宜居环境方面,拟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国际语言环境促进条例草案等。
四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拟完成接诉即办条例草案、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修订教育督导规定等。
五是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维护首都安全稳定方面,完成禁毒条例草案、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订储备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
据介绍,接诉即办条例将对接诉即办工作的相关程序进行梳理和规范,以更高效的政府服务来回应社会需求。此外,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促进条例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是配合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立法项目,充分体现了北京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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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一、力争完成项目(24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14项)
1.禁毒条例
(市公安局起草)
2.接诉即办条例
(市政务服务局起草)
3.社会信用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4.种子条例
(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5.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起草)
6.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促进条例
(市政府外办起草)
7.献血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8.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残联起草)
9.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市知识产权局起草)
10.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市应急局起草)
11.住房租赁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12.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市商务局起草)
13.节约用水条例
(市水务局起草)
14.传染病防治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10项)
1.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
(市民政局起草)
2.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废止)
(市民政局起草)
3.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
4.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5.标准化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起草)
6.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市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7.教育督导规定(修订)
(市教委起草)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9.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市人防办起草)
10.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二、适时提出项目(22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11项)
1.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起草)
2.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
(经开区管委会起草)
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
4.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市民政局起草)
6.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市医保局起草)
7.动物防疫条例(修订)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8.不动产登记条例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9.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10.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11.城市更新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11项)
1.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2.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3.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4.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6.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7.挖掘工程保护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8.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市交通委起草)
9.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起草)
10.地名管理办法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11.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起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