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3岁男童从旋转木马上摔下受伤 法院这样判
儿童乐园是家长“遛娃”的好去处,然而因为李某的一番操作,3岁的小周从旋转木马上不慎摔下受伤。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1年10月4日下午,小周在父母带领下来到某儿童乐园。小周在旋转木马上玩耍过程中,李某也带着小孩在旋转木马处玩耍。在发觉旋转木马停止不动后,李某上前推动木马旋转,乐园的工作人员亦没有制止李某的行为,导致小周从旋转木马上摔下受伤,后被送至医院。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小周将李某、某儿童乐园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28日,某儿童乐园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3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周在某儿童乐园经营的旋转木马玩耍过程中,李某推动已停止旋转木马旋转,某儿童乐园的工作人员没有对被告李某予以制止,导致小周从旋转木马上摔下受伤,李某、某儿童乐园对小周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儿童乐园内张贴了“家长需全程陪同,善尽监护义务”标语,小周系未成年人,小周父母作为小周的监护人,对其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相应减轻李某、某儿童乐园的赔偿责任。
从小周受伤的起因看,小周监护人、李某、某儿童乐园3方均有过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确定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0774.3元,某儿童乐园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41548.7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30000元,某儿童乐园赔偿11548.7元),其余40%的赔偿责任计41548.7元由小周监护人承担。
宣判后,小周监护人、某儿童乐园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儿童乐园作为经营者,不仅要在醒目处张贴警示牌,也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要求,确保收费者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家长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在带孩子进入游乐场前,应仔细看“游客须知”并严格遵守,同时看管好孩子,切实承担监护职责。华声在线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黄湘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