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对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 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路,不但影响交通秩序,更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害。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合肥市违规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日前,合肥警方公开发布《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征求意见,对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后,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
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
《通告》中称,严禁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通行规定,不得违规载人载物或从事客货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过渡期后,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者停放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适时发布过渡期间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行规定,牵头制定过渡期内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办法。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过渡期内,邮政快递、城市管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需要上道路行驶的,不在禁行范围;农贸市场、装修市场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生产经营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需遵守相关规定。
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车销售商不得假借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名义销售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应当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自觉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通过加强管理,实现“不增新量、消化存量、限行限载”的目标。(作者: 陈家静 卓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