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胶囊无中文标签,法院:不合规定,不予进口
12月12日,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网上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淘宝购物平台一店铺因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胶囊,被法院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返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今年2月,鄠邑区消费者张某在淘宝购物平台某店铺支付570.6元购买减脂胶囊套装,包含一瓶诺特兰德脂肪终结者胶囊、一瓶BPI夜间减脂和一瓶MRMCLA,赠送一个摇摇杯和一个药盒。店铺用快递将货物邮寄给张某。签收后,张某发现收到的预包装减脂胶囊套装3瓶产品均没有中文标签,不知应该如何服用。在与店铺协商无果后,张某向鄠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铺返还购物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该店铺认为其已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张某收货时当着快递员面验货并付款,并未提出没有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的问题,双方交易已经完成。店铺有中文标识及中文说明书、进口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店铺所销售胶囊并未给张某造成损害,故不同意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不过,店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有中文标识及中文说明书、进口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该案中淘宝店铺销售的进口胶囊无中文标签,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得进口。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店铺以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是以给原告造成损害为前提的辩解意见,显然与法相悖。
该店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产品具有中文标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仍予以销售,张某要求店铺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鄠邑区法院依法判决该店铺退回张某货款570.6元,并支付张某十倍价款赔偿金5706元。(白树友 记者 徐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