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校车悲剧 应建立学区主导运营的校车体系

熊丙奇

5月30日,海南万宁市被遗忘在校车内致昏迷的4岁半男童牵动着众人的心。据报道,6月2日,这名男童因抢救无效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当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幼儿园园长张某玉、班主任林某娜、接送老师符某花 、接送司机文某强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符某花、文某强、林某娜刑事拘留。因张某玉怀有8个月身孕,警方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把幼儿遗忘在校车中,导致幼儿死亡的悲剧近年来屡有发生。我国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最近刚发布预警,提醒学校、校车运营单位以及师生家长落实安全乘车责任,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坐校车的人身安全,要求校车所属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照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压实安全责任。但是即便这样的三令五申,还是没有阻止悲剧再次发生。

 

在悲剧发生后,人们都在追问,为何司机、跟车教师、带班老师这几个环节全部失灵?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尽到责任,悲剧都可避免。要避免悲剧再次发生,除了要加强安全责任教育和问责机制建设外,还需要改革校车运营机制,建立学区主导运营的校车体系。

强调校车司机、跟车教师和班主任、学校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这些都很重要,但是必须意识到,要根本治理这类问题,还应思考当前校车运营体系的问题,应该改变由学校(幼儿园)自己负责校车运营的机制,实行由学区运营校车,把专业的校车运营事务交给专业机构做,也把学校(幼儿园)从运营校车中解放出来。

本来,幼儿就不适合乘坐校车,因为幼儿缺乏自理能力,应该由监护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送幼儿去幼儿园,但是,这要求幼儿必须就近入园,而现实是不少幼儿不能在家门口上幼儿园。2012年,我国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把校车界定为“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而对于幼儿园校车则规定,“幼儿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孩子上幼儿园的情况并非个例,尤其是一些民办幼儿园,把提供校车接送作为招生的卖点之一。对于幼儿园校车的管理,监管部门只负责监管,一些经济实力有限的幼儿园所配备的校车可能并不达标,但由于幼儿上学没有其他选择,监管部门也只能睁只眼闭只眼。

由学校(幼儿园)自己运营校车,监管部门只负责监管(校车是否达标、是否按规定招聘驾驶员等),这貌似责任清晰,但却很难消除安全隐患。一方面,配备校车取决于学校的财力,没有实力配备合格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就可能用不合格的社会车辆或者私家车做校车,对于这类车辆监管部门很难取缔,取缔之后也会死灰复燃;另一方面,学校和幼儿园本来应该专注办学,但却把很多精力用于考虑校车安全上,要管理校车司机,要派教师跟车等等,由于精力分散,缺乏专注度,当事务一多就可能出现安全事故。

在短期无法做到就近入学的背景下,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应该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具体到学区,可由学区教育部门主导校车运行,统一配备、运营校车,为学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提供校车服务,这样就可确保校车运营的规范,这也是减少校车安全事故的根本机制。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学区里都有统一运营的校车,校车的运营事务不由学校操心,经费由政府拨款或者乘坐校车的学生每天自己缴纳一定费用来解决。由专业车队、专业司乘人员负责校车运营,既提高了校车的安全运营水平,也可减少校车安全事故。

编辑: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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