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肉毒素、假壮阳保健品、滥用添加剂、劣质电缆等 西安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华商网讯(记者 王欢 通讯员 徐军)3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消费者权益刑事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农药、电线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1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工业冰醋酸冒充食用冰醋酸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雇用被告人王某某向陕西中庆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工业冰醋酸共计35.72万元,后冒用食用冰醋酸对外销售。


(资料图)

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在食品生产中超限量滥用添加剂

被告人潘某、林某某、白某某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知食海藻酸钠、氯化钙、明矾添加入人造海蜇丝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仍将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人造海蜇丝并销售。

潘某、林某某、白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三】自制药水药丸假冒特效药

2022年5月7日至5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鲍某、胡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色素水、药酒等原材料自制药水、药丸。后至西安市未央区、碑林区、长安区多地菜市场设置摊点,假扮苗医宣传其自制药主治多种疾病,并以每粒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老年人销售。

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梅退赔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四】生产、销售添加有违禁物质的减肥产品

被告人盛某自2019年5月份起,购买荷叶粉、决明子等原料,添加国家禁止添加使用的盐酸西布曲明成分,制成减肥胶囊、奶片,后销售获利198860元。被告人孙某某2019年6月到9月,从被告人盛某处购买减肥胶囊,售卖后获利66040元。

被告人盛某、孙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盛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案例五】在保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

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红购买散装假壮阳保健品及外包装材料、说明书等,装入“精品伟哥等包装盒内对外销售。经统计,张某红共向被告人陈某刚及其他人员销售共销售假壮阳保健品货值27824元。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张某丽向陈某刚及其他人员销售假壮阳保健品货值55910元。被告人陈某刚又将购买的上述假壮阳保健品加价后对外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刘某某继续加价对外销售。

被告人张某红、张某丽、刘红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某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又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六】未经批准生产、销售肉毒素等注射剂

2017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无任何中文标识的注射剂药品,后通过微信将上述药品加价出售给被告人郑某、王某(已判决)等多人。2018年初,张某自行购买大量含有少量白色粉末的透明无贴标药剂瓶,并在雷某某处印刷药盒、贴标、说明书,自行拼装药品,并与购买的药品成品混杂出售。2018年3月,张某某雇用被告人李某洁负责管理该仓库。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将从网络及张某某处购买的药品亦存放于该仓库,后指使李某洁将所售药品发货。2017年10月,被告人郑某从张某及张某某处购买无任何中文标识的肉毒素等注射剂药品进行销售,并让张某、张某某安排李某洁发货。被告人杨某洁从张某某处多次购买肉毒素等注射剂药品,后通过朋友圈发布广告,先后向王某、刘某等多人出售并注射。

被告人张某、郑某、李某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杨某洁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七】销售浸蘸有毒害液体肥

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从网上购买原料调配成“有机葡萄果面浸蘸液体肥”,售卖给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葡萄种植农户谋取利润。经检测认定,“有机葡萄果面浸蘸液体肥”为农药。使用后,导致葡萄种植农户葡萄减产价值185720.75元,因商品性下降、劳务支出增加造成损失4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八】销售不合格化肥

2010年至2018年,姚某某在未对品牌为“氮钾核动力”的化肥是否已为国家登记和真伪情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从李甲、李乙处购买该品牌化肥销售给李某某,李某某亦未该化肥是否已为国家登记和真伪情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将该化肥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51180元。

李某某、姚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詹某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进购并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卷烟运送到西安,又通过雇佣的司机将卷烟送至丰产路吴高墙村租用的库房内,后将部分伪劣卷烟出售。

被告人詹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十】篡改型号以次充好销售伪劣电线、电缆

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时某某以陕西天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线、电缆规格、型号。因天康公司不具备生产资质,时某某从其他公司购买电缆,将部分低性能、低价格的电线、电缆篡改为高性能、高价格的进行销售,总价款为973423.23元。

被告人时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十一】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

2015年2月,徐某某将其私自违规购进的一些烟花爆竹,搭配从正规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进购的烟花爆竹,出售给无正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何某某(另案处理),之后何某某将印有“天籁之音”和“银星”字样的八箱扇型礼炮出售给舒某君。2015年2月18日晚,舒某君之子舒某某(11岁)在燃放写有“天籁之音”礼炮时,被炸伤头部。经鉴定,炸伤舒某某的礼花样品,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害人舒某某的损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属九级伤残。

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十二】以不合格口罩冒充合格口罩对外销售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出现,被告人黄某认为市场上将急需口罩等防护用品有利可图,遂寻找口罩货源。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黄某以9900元的价格购进“3M”9001口罩2000个;2020年1月24日至26日,又以16万元的价格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27件(每件1万个)。被告人黄某在购进口罩时未向上家索要和核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发票等资质和凭证。案发后,经对追回的口罩抽样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经统计,其销售不合格口罩金额共计34.2万元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承担公益诉讼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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