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每日速看
2月27日下午,安康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立法制订的有关情况。安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邹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弋荣,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彭成玉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安康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袁庆主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安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邹刚介绍,2022年10月20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新制订的《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水质保护、水污染防治、跨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第一条至第十二条为第一章“总则”,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水质标准、政府职责、考核报告制度、河湖长制、经费保障、社会参与和监督、表彰奖励、教育宣传、环保诚信等内容。
《条例》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为第二章“水质保护”,分别规定了源头保护、水功能区和岸线管理、水生态保护、水源涵养和生态公益林、绿色发展、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涉水工程、河岸景观、河道采砂、漂浮物防治等水质保护内容。
《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为第三章“水污染防治”,分别规定了总量控制、水质监测、工业水污染防治、矿区水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农村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渔业水污染防治、旅游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排污口管理、风险防范、禁止行为等内容。
《条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为第四章“跨区域协作”,分别规定了安康、汉中两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及应对、漂浮物联动打捞、生态补偿、联合执法等跨区域协作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三条为第五章“法律责任”,分别规定了违反采砂行为、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泥处置、农业投入品管理、畜禽养殖、船舶排污、排污口设置、流域禁止行为等的法律责任内容。
《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五条为第六章“附则”,分别规定了汉江干支流构成及条例施行时间。
邹刚表示,汉江是304万安康人民的母亲河,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引汉济渭工程核心水源地,保持安康汉江流域良好的水质,不仅事关安康发展和民生改善,还事关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大局,更是安康人民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的神圣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邹刚讲:“制订《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安康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成西北生态经济强市、聚力建设幸福安康的现实需要。”
华商报记者 程斌 编辑 吴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