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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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杜玮淦 通讯员/吴静怡 赵莎莎)5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正常经营秩序、助力困企重整恢复生机、善意执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等内容。这些案例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多个领域,既有准确认定罪与非罪,也有促进民营企业合规经营、能动司法护航大产业集群布局落地等内容。

典型案例

强化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

某葡萄酒公司授权冉某为广东办事处主任,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葡萄酒,但未持续支付劳动报酬。2008年下半年开始,该办事处由冉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后,冉某以该公司广东办事处名义与客户签订葡萄酒经销合同,从该公司购买葡萄酒销售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31万余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发期间冉某与某葡萄酒公司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并承担了广东办事处的经营成本,占有溢价销售款不能认定为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再审改判冉某无罪。

法官介绍,该案再审改判无罪,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规范职务侵占犯罪的认定标准提供了实践范例,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企业家人身权益司法保护的决策部署,展示了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的决心,传导了谦抑审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强化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保护企业财产权,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在某物业租赁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胡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物业租赁公司是兼营商品批发的民营企业,股东之一为某投资公司。胡某担任物业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也是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2016年,物业租赁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预计某项目利润约8亿元,投资公司利润约8000万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物业租赁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了8000万元。现物业租赁公司认为胡某明知公司亏损却利用控制公司之便占有公司资金,起诉请求投资公司返还8000万元,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司在完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分配利润。物业租赁公司不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却提前向投资公司分配利润8000万元,投资公司应退还物业租赁公司。胡某同时担任物业租赁公司、投资公司高管,是提前分配利润的实际受益人,故判决投资公司向物业租赁公司返还8000万元,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介绍,公司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或未履行法定程序,股东不能取走公司财产。该案否定提前分配预计利润的效力,矫正股东违规提取或占有公司资金的行为,保护企业财产权,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维护了公司资本制度和法人独立地位,为公司治理提供行为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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