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停车配建新规征求意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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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珊 通讯员/穗规资宣)笔者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修订稿)已挂网公示。《规定》修订稿对于住宅类项目,整体上适度提高配建停车泊位供给水平,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中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按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同时大幅度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停车配建指标,鼓励医院多建车位,保障就诊人员车辆停放。

停车管理细化为三类分区

根据《规定》修订稿,将此前两类管理分区细化为三类管理分区,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管理。一类区,公共交通可达性高,为停车供给严格控制区,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采取上下限控制,控制出行车位供给水平,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二类区,公共交通可达性弱于一类区,优先引导公共交通出行,为停车供给适度发展区,停车配建指标采取下限控制,适度增加车位供给,在保障基本车位的同时,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三类区,公共交通可达性较弱,为停车供给宽松调节区,停车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在保障基本车位的同时,允许多建停车泊位。

住宅访客车位不得售卖

《规定》修订稿提出,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配建装卸货泊位、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泊位、救护车位。

《规定》修订稿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30%。此外,住宅类建筑物访客车位不得售卖,且不得作为固定专用车位使用,泊位规模占总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为3%—5%;住宅类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的,应严格控制设置比例并不宜大于10%,非住宅类建筑设置比例则不宜大于60%。

鼓励医院多建停车位

《规定》修订稿提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大中专院校等项目改扩建阶段,建设条件允许的,可以统筹考虑地块内部的停车需求适当增补车位。

三个分区均大幅度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机动车指标,保障就诊人员车辆停放,并且停车位指标不设上限,鼓励医院多建车位。学校类停车配建大幅提高车位配建指标,三个分区指标统一,不设上限,明确鼓励配建车位作为临时接送车位使用,解决瞬时集中停放需求。

《规定》修订稿明确,中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少于5个的按照5个设置,并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不得占用市政道路用地。学校类建筑鼓励在交通等专项论证、环境安全可行的前提下利用地势高差、采用全地下或者半地下方式在操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下方建设停车场,并且相应设置学生接送场所。

关键词: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