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出台十二条措施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力护航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防疫司法保障。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要求,依法打击涉疫犯罪,有效化解涉疫纠纷,坚决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二、依法惩治涉疫违法犯罪。依法打击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扰乱卫生医疗秩序、故意传播病毒、核酸检测造假、造谣传谣、聚集滋事、哄抬物价、诈骗钱财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划分疫情风险区域,采取隔离封控、隔离管理、隔离转运、隔离安置等遏制疫情的应急性措施,尽量减少防疫处置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依法制止和纠正“乱加码”或者不作为等违规行为。
四、优先保障涉疫民生权益。畅通涉疫民生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妥善处理防疫保障、医疗服务、劳动争议、物资供应、志愿服务等涉疫纠纷。依法保障防疫工作和群众生活需求,不得查封、扣押、占用和处置用于疫情防控和居民生活保障的设施、设备及物品。
五、全面开展在线诉讼服务。依托“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广东移动微法院”等网络平台全天候开展在线诉讼服务,鼓励当事人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申请执行、信访申诉和适用电子送达。畅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各类诉求,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诉讼活动的影响。
六、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对因疫情影响产生的买卖、借贷、租赁、旅游、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鼓励双方当事人合理调整或变更协议内容,助力困境企业通过债务重整、债务和解再生发展。
七、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审慎认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延迟偿还金融借款的违约情形,积极促成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达成新的还贷协议,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
八、加强防疫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新药产品专利或制造方法专利的保护力度,保障疫苗、药物研发生产。严惩生产销售假冒抗原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九、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远程办公等方式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采取灵活用工措施。
十、依法保障群众诉讼权利。诉讼活动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进行的,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线上诉讼或者申请延期诉讼,不得按无故缺席诉讼处理,妨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受疫情影响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应依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十一、推动涉疫纠纷多元化解。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作用,依托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工会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合理化解涉疫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互利互惠,平等协商、共渡难关。
十二、加强善意文明执行工作。对因疫情影响造成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分期履行、延期履行或达成执行和解。审慎实施财产保全,准确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完善信用修复和守信激励机制。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