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今头条!广州出台保障房认定办法 六大认定标准释放住房政策红利
8月23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下称《办法》),全面规范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今年2月,广州市住建局面向社会征询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意见,经过意见收集和认定办法修订后现正式印发认定标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是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主要由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的租赁住房项目。
【资料图】
《办法》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其筹集渠道,提出了建设规模、运营年限、运营租金等具体要求。
租金每年涨幅不得超过5%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既有项目,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将按照全市统筹、各区负责的原则。《办法》指出,广州市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增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六个标准:
(一)面积标准: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二)租金标准: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及企业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租金每年涨幅不超过5%,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
(三)对象标准:
出租对象应当为在广州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四)规模标准:
采取集中式租赁方式,且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套(间)。
(五)建设标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执行。
(六)运营期限(含建设时间)具体标准为:
1.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按土地供应手续约定产权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自持年限内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2.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中,按土地供应手续约定产权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内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3.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
4.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屋依法整租运营、城市更新项目配置和其他途径筹集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有运营期限要求的按照原运营期限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未达到以上运营期限标准的,按照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执行。
《办法》提出,对于既有项目原则上执行新增项目认定标准,确有困难的,在满足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运营标准以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国企自有物业单次最长可租12年
《办法》提出,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行“先申请认定,后纳入计划”的工作机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应取得项目认定书。广州市住建部门常年接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认定流程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州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取得项目认定书的申请人提供长期贷款。
申请认定人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根据《办法》,新增项目申请人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的,允许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允许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的,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财政政策。
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等中央、省、市资金支持。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未达到运营期限标准的,中央、省、市资金按照实际运营期限与标准运营限期的比例予以支持。
(三)税费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此外,既有项目申请人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也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除土地政策外,与新增项目申请人同样的财政、税费和其他优惠政策。《办法》提出,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次租赁期限可放宽至12年。
南方日报记者 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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