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今日讯!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一年收到申请1031件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实施一年多,试点情况有了新进展。截至今年2月28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031件,每月平均收到申请近86件。申请人的债务规模最小约1.8万元,最大约16亿元。57.5%的申请人有创业失败或者经营不善经历……

近日,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等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发表文章《个人破产制度先行先试中的实践示范与体系构建》(下称“文章”),系统介绍了个人破产审判情况。自从去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施行以来,深圳中院在个人破产案件审理中,逐步明晰启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以及不予受理的梯度审查标准,加强“多重整和解,少破产清算”的司法政策引导,确保“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获得制度救济。

债务人画像


【资料图】

遭遇财务失败、处于债务危机的社会主流人群

从1031件破产申请样本来看,超七成的申请人处于30—50岁的青壮年时期,负债原因八成是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超过一半的申请人负债在100万元以下。文章总结,个人破产债务人整体呈现出主体为有工作能力或者一定资产、能够从银行获得授信但是遭遇了财务失败、处于债务危机的社会主流人群。

文章还列举了不少有价值的参考数据。负债原因方面,债务人负债的首要原因为生产经营,次要原因为生活消费。其中,有创业失败或者经营不善经历的破产申请593件,占比57.5%,但其中生活负债超过总负债一半的有119件;纯粹因生活负债而提起的破产申请221件,占21.4%;因投机、侵权、诈骗、赌博行为而负债的破产申请176件,占17.1%。

债务规模方面,最小约1.8万元,最大约16亿元,债务人负债中位数为91.31万元。负债100万元以下546人,占全部申请数的53.0%;负债100万元至500万元371人,占36.0%;负债500万元至1000万元46人,占4.5%;负债1000万元以上68人,占6.6%,其中8人负债过亿,主要因为公司经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面谈辅导机制

破产法官对申请人进行

一对一面谈辅导

从深圳中院一年多的实践来看,无论是回应个人债务纾困的现实需求,还是满足社会对反破产欺诈的规制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都需要解决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在司法裁判层面都落实了针对性措施。

首先,债务人对破产制度的认知仍有不足,提交的资料往往不齐全,增加了破产原因审查难度。对此,深圳中院创新面谈辅导机制,由破产法官对申请人进行一对一面谈辅导,让债务人清晰了解个人破产完整程序、获得救济的成本以及法律后果。

通过面谈辅导和听证审查,法院逐步确立了破产原因审查规则,明确了程序启动条件,也为破产事务管理署顺利承接咨询辅导职能、建立申请前辅导机制积累经验。

其次,绝大多数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普遍迫于债务压力,直接选择最耳熟能详的破产清算,对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两种方案缺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虑。

“由于立法时缺乏实证支持,条例没有为个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3个程序设定不同的准入条件。”曹启选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深圳中院坚持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在审查标准和程序准入上,体现出鲜明的重整和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导向。

引导效果如何?文章列出数字佐证,申请重整、和解的债务人比例从条例实施首月的10%上升至一年后的23.4%。深圳破产法庭在今年5月17日发布《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以及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符合丧失清偿能力且清偿能力不可恢复的条件。

打造“四位一体”体系

重塑破产程序各职能角色,

完善反欺诈机制

在多年企业破产实践的基础上,深圳充分吸收国际经验,依托个人破产试点改革,以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的分离为引线,率先建立法院裁判、政府监管、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去年3月1日,全国首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挂牌成立,承担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在保障程序参与主体和公众知情权方面,去年8月18日,深圳中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同建立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制度,覆盖企业和个人等破产主体,加强信用约束,全流程监督破产信息公开。

自此,深圳个人破产改革重塑了破产程序中各职能角色的定位,即法院负责破产审判,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破产事务监管,管理人在个案中负责具体事务和程序推进,公众通过破产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广泛监督。

曹启选介绍,为回应社会公众对于滥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担忧,条例及其实施着力完善反破产欺诈机制,确保法院、政府、管理人、债权人多主体各司其职,形成监督追责合力。

南方日报记者 杜玮淦

关键词: 个人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