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 接受捐赠应当主动及时公开用途

南方日报讯 (记者/钱明雅 通讯员/叶金鑫 邹国颐)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出台《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以及收取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登记和备案是社区社会组织运行的前提。《办法》明确,具备以下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即社会团体需由3个及以上自然人或2个及以上法人单位发起,且会员总数不少于10个;社会服务机构需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1个及以上法人单位举办,且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此外,还需满足有规范名称、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等条件。

在内部治理方面,《办法》明确,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其中,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和完善负责人选举制度等,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当按章程办理。

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也应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同时,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在运行管理方面,《办法》明确,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并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以及收取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在促进措施方面,《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包括,经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依法登记的各级慈善会、基金会通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为其所在地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管理等服务;鼓励企业、基金会、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纳入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同时,公众可以投诉、举报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1年12月,全省成立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1.7万家,不符合登记条件在街道(乡镇)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9.1万家。

关键词: 及时公开 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