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发布

2021年,广东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聚焦不当终结本次执行问题,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全年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050件,法院同期采纳3009件,采纳率达98.66%,监督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成功办理了一批成效显著的监督案件,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进一步发挥优质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水平,通过市院推荐、省院评选和征求各方意见,评选出6个案件作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典型案例,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类案监督案

【简要案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终结本次执行专项监督活动过程中,通过充分沟通协调,调取了一批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民事执行案件正、副卷电子卷宗。通过逐案审查、比对,发现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对已经查明的财产未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未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终本前未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等几类问题,遂按问题归类,向法院发出相应类案检察建议。每份类案检察建议均列明所涉具体案件名称、执行案号、问题类型和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宝安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逐案自查分析,出台了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监管作用、定期开展案件评查、建立执行案件超期预警机制等一系列整改落实措施。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还邀请该区政法委、人大、法院、公安、市场监管、邮政等多家单位共同召开执行监督工作推进会,对宝安区构建民事执行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达成初步协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了类案监督成果。

【典型意义】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专项监督活动为抓手,依职权主动作为,运用系统治理思维发现、梳理普遍性问题,积极开展类案监督,制发类案检察建议,通过召集联席会议,以合作促落实,以跟进促整改,提升了监督层次和效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二

梁某某、黄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简要案情】2010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梁某某、黄某某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4万余元及利息,该银行对梁某某抵押的某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抵押房屋并冻结了梁某某、黄某某名下账户。在扣划两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万余元后,法院以尚未执行到位的金额远低于已查封的房屋价值,不宜拍卖该房屋,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梁某某、黄某某认为执行法院认定的尚余欠款金额有误且冻结了黄某某的退休金账户,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执行并解封房屋、解冻黄某某账户。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亦被裁定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时黄某某被冻结的账户内尚有余额3万余元,且每月都有款项汇入,至调查核实时已冻结5万余元,该账户确系社保机构向黄某某发放养老待遇的账户。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尚有查封、冻结的抵押财产和账户资金的情况下,未作任何处置就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同时在冻结黄某某养老金账户时未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遂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恢复执行,同时注意为被执行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执行法院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监督下级法院纠正违法情形。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向执行法院发出执行监督函,要求该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扣划黄某某被冻结的账户内存款并依法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可依法处置抵押财产。

【典型意义】该案是通过跟进监督对有财产可供执行而违法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予以成功监督的案例,涉及执行中应当为被执行人保留必需生活费用的规定适用。检察机关通过充分调查核实,夯实了监督的事实依据,体现了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执行监督标准。在执行法院对检察建议处理结果不当的情况下,通过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贯彻了精准监督理念,增强了监督刚性。

案例三

邓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执行监督案

【简要案情】邓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邓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期间生育的两名子女由双方各自负责抚养一名,双方可互相探视孩子。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某未依照判决将儿子交由邓某某抚养,邓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前往刘某某住处,但未找到需移交抚养的孩子,遂于2018年7月2日以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在开展终结本次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司法公开平台主动发现线索,认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可能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经调阅执行卷宗,与法院沟通了解,检察机关认为,该案执行内容为对子女移交抚养,涉及的是对行为的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只适用于金钱债权类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理由不当、缺乏法律依据,遂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恢复执行,并加强对同类型执行案件统一排查和纠正。执行法院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对该类终结本次执行案件逐件核查并恢复执行,同时进一步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该案是对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当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司法网络公开平台发现线索,将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将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做到了既纠正个案执行,又规范类案程序,实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来源:广东检察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