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浙江新修订的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来了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它和学生的入学息息相关。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日前,浙江省教育厅印发了新修订的《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新增了缓学管理、转学管理等,对部分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记者对此进行了盘点。
学生遇到特殊情况可申请缓学 不注册学籍原则上不得参加中考
《办法》明确,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政策招收学生,违规招生不予注册学籍。同时也强调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万一学生遇到特殊情况要缓学怎么办?新修订的《办法》中,特别新增了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缓学管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审批,可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记者注意到,《办法》还新增了“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条款,也就是说,不注册学籍原则上不得参加中考。“这也是为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和学籍管理,防止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和跨省跨地区违规招生等行为。”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说。
如果是非浙江省初中学籍但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办法》明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这意味着未回浙江户籍地参加中考的学生,今后不能被浙江普通高中录取。
入学首年、毕业年、学期中途不转学 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可申请休学
转学和休学,这是学生群体中常见到的现象。
《办法》中提到,对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原则上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和实际居住地变动,应予转学;但不强制要求父母和孩子的户口一定要迁移到转入地。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同一片内不得转学;通过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
《办法》对普通高中阶段转学从严控制,比如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学,应当遵循学校对等原则,在同等同类学校之间转学;民办高中学校和公办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在本县(市、区)域内或在同一招生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有需要的,学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学校当年考录取线等。“主要是为了防止借转学之名,行违规招生之实等行为。”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说,《办法》鼓励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互转,以推进普职融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新增了“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的规定,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确有需要转学的,可以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对于休学,《办法》提到,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杭州日报讯(作者:记者 王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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