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装混运”、居民不按规定投放垃圾,或将被立案处罚!

新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得如何?待实施后如何具体落到实处?对实践中出现的混装混运问题,如何规范?昨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混装混运”、居民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将被立案处罚

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得如何?省住建厅副厅长巩魁生说,2017年,郑州市作为46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启动国家生活垃圾分类试点;2018年,河南确定安阳市、洛阳市、焦作市、开封市4个城市开展省级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为全省探索积累经验。

截至2021年底,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327万户,安阳市、洛阳市、焦作市、开封市4个省级试点城市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77.5万户,其他12个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72万户,覆盖率得到有效提升,居民分类意识和参与度逐步提升。

目前,全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设施56座,焚烧处理能力5.64万吨/日,实际日均焚烧处理垃圾约4.9万吨,焚烧处理占比接68%。同时,全省已建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7座,处理能力达到1760吨/日。

巩魁生说,需要清晰意识到的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我省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多数省辖市还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加强的方面。

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我省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特别是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处置方面短板明显。目前,我省仍有开封、顶山、濮阳等9个省辖市尚未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除郑州外,其他省辖市均不具备厨余垃圾处理能力。

巩魁生称,随着上述办法的即将实施,我省将加快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系统。到2023年年底,所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沿黄河流域县(市)建成集中处置为主、分散处置为辅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相匹配的收运体系。“十四五”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要达到60%以上。

“十四五”期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达7.5万吨以上,力争2023年底全省范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有序推进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停用和封场,完成停用40座以上,开展生态治理封场20座以上。

巩魁生表示,对“混装混运”、“先分后混”居民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等行为,河南将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必要时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政府部门带头减少使用一次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

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介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就如何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办法》进行了制度探索,单独设置源头减量章节,在第三章进行专门规定。

“要重视政府部门带头这个前提。”李大可说,《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鼓励其他非财政供养场所推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办公用品。

除了政府单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塑料制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多种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对实践中市民群众网购比较频繁,而包装过度导致城市生活垃圾量增加和资源浪费现象,该条规定提出了针对的方案。居民群众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等。

此外,《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鼓励新建、既有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实现就地减量。

处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混运,有权拒接

在投放环节,市民群众分类投放惯尚未养成,大家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热情还未激发出来,这一现状如何破解?

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说,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分类投放后混装收集运输问题,《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办法》提出建立垃圾分类分段监督机制,即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即垃圾分类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对各自前端环节是否符合垃圾分类规定进行监督,形成末端倒逼前端监督工作链条,确保分类要求落到实处。

李大可介绍,《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投放分类不规范,管理责任主体监督不到位,收集、运输单位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作者:高鹏)

关键词: 混装混运 按规定投放垃圾 立案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